春播时节要谨防假劣林木种子坑种植者
眼下正是林木种子种植时节,笔者提醒广大种植者,你在购买、使用林木种子时,一定要记牢法律赋予你的合法权益,在受到假劣林木种子侵害时,能够依法、正确、及时的维权。
使用林木种子的五项权益:
一、人身、财产安全权。经营者必须保障提供的林木种子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二、知悉真情权。经营者有义务说明林木种子的纯度、净度、水分、发芽率及品种的特征特性、栽培要点、使用条件及新品种的特异性等,并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
三、自由选择权。我国种子法第39条规定:“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实践中,有些组织管理部门违背种植者意愿,要求种植者按行政命令种植某种品种,或者限制和禁止种植某种品种,这些都是侵害种植者种子选择权的违法行为。
四、公平交易权。种子使用者购买种子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符合公平交易条件的种子。种植者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国家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学校、科技人员研究开发和依法经营、推广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
五、获得先行赔偿权。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有权委托评估机构对损失价值进行估算,要求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先行赔偿。经营者不能因为是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任而要求其他责任人赔偿后才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