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86亩竹林抵押贷款10万元无力偿还遭诉
一男子因煤炭购销,用86亩毛竹公益林抵押贷款10万元,到期却无力偿还。日前,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杨信(系化名)归还借款,逾期不还将依法定程序处理该毛竹林。
被告杨信于2009年5月21日向原告永修县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万元用于煤炭购销,双方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借款金额为10万元,利率为月利率6.975‰,借款期限自2009年5月21日至2011年5月20日止,如逾期还款则需在原月利率基础上加收40%即按9.765‰计收利息。同时原告分别与被告杨信、赵贤(系化名)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用被告杨信、赵贤承包的6块山场共86.2亩的毛竹公益林为该借款作抵押,并在永修县林业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赵贤还出具承诺书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杨信未予还款,至2012年3月18日止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7206元,原告累催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生效,各方应依约履行。现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是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诉请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7206院及其后的利息,有实事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同时赵贤作为保证人,应在原告实现抵押权后仍不足清偿的债权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